阳煤法字〔2019〕7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效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效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及其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负责具体实施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其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管理。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领导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法律纠纷案件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七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
(四)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
(五)涉及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认定的其它法律纠纷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处理。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组织处理。
既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须在上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监督指导下处理。
第十条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准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一条 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三)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情况说明及初步处理方案。
(五)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凭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六)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组织分析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制定诉讼方案。
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论证意见和诉讼方案应当提交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案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制定的诉讼方案组织实施。
发案单位对诉讼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提出,经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诉讼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全程监督、指导。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进度、环节及其相应结果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四)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五)案件情况说明及诉讼方案。
(六)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七)本单位拟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
(八)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备案材料后,认为属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告知发案单位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发现一般法律纠纷案件诉讼方案有重大瑕疵或重大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应当提出指导意见,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或集团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组织下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案件情况说明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凭证和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与发案单位应当共同协商确定诉讼方案。
集团公司与发案单位应当按照共同协商确定的诉讼方案分别组织实施,处理过程中发现诉讼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共同协商调整,不得私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发案单位应当编制结案报告,附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同时将案件下一步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结案报告应当包含案件名称、案情简介、法律分析、审理或调解过程、案件结果、案件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下一步诉讼方案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制定,由发案单位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法律纠纷案件进入二审、撤销仲裁、再审、申诉等程序的,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认、放弃或变更,外聘律师费用的承担,是否提起上诉、申诉或再审,以及是否同意执行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各单位对前款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的分析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集团公司法事务机构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外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按照《阳煤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与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文书,须统一归口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接收,其他人员不得接受或代为签收。
既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接收。
第四章 案件归档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负责保管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并在结案后及时装订归档。
既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案件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子公司应当按月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及其分公司当年截至本月末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给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报集团公司考核部门进行考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将法律纠纷案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月度案件报告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集团公司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及其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法律纠纷案件月度统计表
抄送:集团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存档(2)
阳煤集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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