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审字〔2019〕18号
关于印发《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审计管理,严格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审计管理,严格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依据《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增能技改项目工程和其他单项单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审计是指对新建、扩建、增能技改项目工程和各类单项单位工程进行造价审计;对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三大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增能技改项目审计,负责集团公司直管单位及未设审计部门单位50万元以上单项单位工程审计;集团公司二级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50万元以上单项单位工程审计;50万元以下的单项单位工程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审计。
第五条 工程审计依据:包括建设单位编制批准的工程结算,经评审批准的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概算、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经批准的变更洽商文件、工程验收资料、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采用自行审计、聘请专家及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部门:计划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八条 审计部门(中介机构)下达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是对建设单位考核、结算调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依据。
第九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工程款的支付不应超过结算合同价的90%。
第十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聘用的造价咨询公司不得与施工方签署结算审查表、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各种结算性质文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建安工程造价、设备造价、其他费用造价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进行比较,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设计外投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情况,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三)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包括:履行投资立项等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核算和管理等。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包括:项目建设的各类支持性文件、概预算和结算文件、计划统计和财务资料、招投标和合同文件、设计和施工监理技术文件、内控制度文件和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程审计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预算和中标编制报告)。
(二)工程结算书(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
(三)竣工图纸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图纸会审纪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材差调整的有关文件,价格导报以外调差材料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和运杂费单据,经甲乙双方签章的甲供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汇总表。
(五)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六)交验施工企业的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取费许可证。
(七)结构型工程的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初堪及详勘)。
(九)甲供材料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预算、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出入库手续、检验检测报告)。
(十)开竣工报告。
(十一)按照审计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批准预算加变更结算代替竣工结算的,要将批准的主体工程预算和变更结算合并报送;合同包干结算的,要将清单报价和合同标底预算合并报送;招投标工程要将中标预算和变更结算合并报送;划分标段的工程要合并标段结算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应满足如下前置条件:
单项、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预验收并取得质量认证。
单台\套设备已安装预验收并规定的检验检测报告。
项目整体竣工率达95%以上且主要生产系统形成,通过联合试运行并取得预验收报告。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随报随审,并及时做出审计结论;
新建、扩建、增能技改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完善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审计部,送审资料完备后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专项审计及调查,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或项目进展,拟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经评审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经审计部门分级复核后方可下达审计意见和结论;工程管理合规性专项审计结果应经分管领导批复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应在评审批复后20日内作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部。审计部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据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工程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制定本年度工程审计计划,经本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调整计划须逐级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计划调整须经本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经公开招标或在集团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内选拨,并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执业资格和履历报审计部门备案。
受托中介机构要做好工作底稿,填制相关取证资料;结算审计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好三方会签;受托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各级内审部门做好监督考核。委托审计的审查费用,随工程项目的资金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工程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分管领导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进行审计,经评审的审计成果资料要按照成果报告(含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技术文件、其它文件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计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单位工程结算审计不得超过20日;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不得超过30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得超过3个月。因客观因素需要顺延工期的,审计组(机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顺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组织纪律,依法、依规审计。遇重大问题、争议问题、模糊事项等要及时逐级汇报,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
第二十四条 各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对审计意见、决定要积极整改、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定期听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其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并根据工作情况全面或部分复查其审计成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及工程的审计,按照审计权限划分只许审计一次,建设单位造价控制(或预结算审查)只许编制或审查一次,不得重复审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法本规定相关行为的,按照《阳煤集团内部审计处理、处罚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审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阳煤发[2010]75号《阳煤集团新建、扩建和增能技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管理办法》、阳煤发[2010]846号《阳煤集团内部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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