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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阳煤审字〔2019〕13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的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2日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的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改善管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所属单位”是指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坚持审计全覆盖的原则。建立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方法,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在一定周期内完成对国有资产资源、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及四级以上单位的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集团公司统一审定、批复各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统一审核各级审计机构审计报告问题的定性、处理,并跟踪整改;统一对各级审计机构工作开展和工作质量进行督查。 
  第七条 建立审计与组织、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把审计监督与组织管理、纪检巡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强化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也可由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授权分管领导,协助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以集中和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审计组织。集团公司及所属专业化管理公司、重要子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其他所属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确定审计机构的设置。分级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命要征求集团公司意见。
  所属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设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围绕企业中心目标,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和管理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企业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控要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契约化或授权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质量、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审计;
  (五)对本企业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成本工程进行审计;
  (九)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供应、销售、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效率效益进行审计; 
  (十)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担保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及评价;
  (十二)领导安排的其它监督和审计事项; 
  (十三)对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四)接待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上审计职责,应按照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安排和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并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当期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备案。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由集团审计部统一报送指定的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行使处理处罚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企业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级审计机构职责分工。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集团领导安排的各类专项审计;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类投资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负责集团公司直管单位及未设审计机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它专项审计;负责集团公司契约化和授权经营审计;负责集团公司组织部任命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内控审计下审一级。其它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领导安排的各类专项审计;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它专项审计;负责本单位组织部组织任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集团审计部授权委托的专项审计和其它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批准的审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合理安排审计时间。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要合理运用审计方法,深入调查和取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提出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并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做好审计取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分管领导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或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审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审计意见(决定)涉及到审计处理、处罚的,按集团公司印发的《阳煤集团内部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传达和交换审计意见(决定),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下达的审计意见(决定),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设立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简单问题、即查即改即销号,复杂问题,制定措施、确保期限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及时开展跟踪整改审计,确保限期整改销号。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组织、纪检、监察、巡察、考核办等部门的协调整改机制,对重大的审计发现问题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转,移交组织、纪检、监察、巡察、考核办核实查处,追责问责、纳入考核,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并按照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审计约谈机制。对审计问题多、屡查屡犯,生产经营管理混乱的单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牵头,对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或相关领导人员进行约谈,并限期提出完备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审计跟踪整改。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分析研究,提出科学、完备、可操作的审计管理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以促进现代企业建设发展为目标,制定企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寓监督于服务中,为企业宏观决策、政策推进服务,为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管理、增加价值、促进发展服务,为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创新审计方法和手段,提高审计效率效益、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审计全覆盖,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大型子公司实行三年一轮审,其它企业实行四年一轮审;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任期三年以上的进行任中审计,离任必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做好内部审计全过程和审计成果质量控制。一要严格按照审前调查、审计风险评估、制订审计方案、合理运用审计工具和审计手段、定期召开审计例会研讨等审计控制程序开展审计;二要实施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分级复核制,要求现场审计底稿日结日报至审计组长、周报至分管领导复核,交换意见前由内核小组会议复核;三要执行“审处分离”制,审计组形成报告初稿后,由内部专职机构或组织专人对问题定性,对审计证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内容结构进行审核修正。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党组织和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构要建立更新所辖单位的企业信息档案库,动态掌握企业的资产资金和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等;要建立更新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据库;要逐步建立各项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数据库,为评审立项、开展内部审计做好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要积极运用信息化审计技术和手段开展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效率、效益。
  第四十六条 购买社会服务审计的,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外聘中介选聘办法选择社会中介,要对委托审计项目提出具体的审计目标要求,并严格对审计全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和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章 审计业务文档规范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审计小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业务活动概况;(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三)财务、会计资料;(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时,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四)审计时间;(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十条 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证据;(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六)环境证据。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一)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二)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公司各类制度、法律文件、各类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统计资料等复印件或摘录件;(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决定书》是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和方式;
  (二)对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
  (三)对需进行处理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罚决定;
  (四)整改和处理执行的期限和其他要求。
  第五十四条 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差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重大问题的,移交集团
公司纪委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化管理公司、重要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阳煤集团审计部备案后实施。参股公司可比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阳煤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阳煤发[2010]845号《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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